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10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登暘選任辯護人孫裕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並再依法傳喚證人 卓艷秋 到庭作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