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742號聲請人 劉家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福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權利之行使,係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所為之行為。至所謂提示者,即「現實」地向債務人出示票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