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8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8500號聲請人 黃朱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姵嬅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