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8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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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500號

聲請人 黃朱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姵嬅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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