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孫佩玉

商仁泰

陳建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遠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本件聲請人為「孫佩玉、商仁泰、陳建宇」,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資遣費,其等未獲給付,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3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其餘2位債權人商仁泰、陳建宇「各」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遠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