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上訴人 王存輔王麒富王得福
楊郭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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