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蔡陳玉秀
       蔡豐洲 (原名 蔡連財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蔡陳玉秀、蔡豐洲前積欠原債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銀行)債務,
嗣新竹銀行將該債權讓與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嘉億
公司),嘉億公司再將此債權讓與聲請人。茲因聲請人欲依
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
人因遷離戶籍地,未依法辦理遷徙登記,遭依法遷入戶政事
務所內設籍,顯無從得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而為送達等語,
已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
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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