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享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179號),本院於107年9月4日所為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81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住所「新竹縣○○鄉○
○路○段○○巷○○○號」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鎮○○路○
段○○巷○○○號」;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年度速
偵字第1179號)。」記載,應補充為「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
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關於『自用小客車』記載應更正為『普通
重型機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107年度速偵字第117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誤載、漏載,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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