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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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39號
原告 黃慧卿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被告祥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萬6,283元(含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641萬9,674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23日之利息1萬8,4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641萬9,674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23日之利息1萬8,4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5,344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萬4,844元(計算式:12萬5,344元-500元=12萬4,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283萬9,348元
(含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
1
利息
641萬9,674元
113年5月3日
113年5月23日
(21/365)
5%
1萬8,467.56元
2
利息
641萬9,674元
113年5月3日
113年5月23日
(21/365)
5%
1萬8,467.56元
小計
3萬6,935.12元
合計
1,287萬6,283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