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4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54號

原告 鄭壁霞

被告 鄭淑美

賴金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6,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未繳費)、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各1份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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