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54號
原告 鄭壁霞
被告 鄭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6,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未繳費)、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各1份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