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31號

原告鵬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益欽 即漁兒音樂廚房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4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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