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方文献即方文獻

上列當事人與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萬888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萬8889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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