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89號

原告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

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活提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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