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另案發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板檢森 甲九○戒執緝二字第九五號函附之執行指揮書乙紙在卷足憑,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張淑芬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