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九號
被上訴人即甲○○承受訴訟人乙○○
丙○○戊○○法定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 戴興運 、甲○○、乙○○、丙○○、戊○○為被上訴人 陳菊梅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茲經上訴人丁○○具狀向本院陳明,被上訴人陳菊梅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死亡,戴興運、甲○○、乙○○、丙○○、戊○○為被上訴人陳菊梅之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二份以為證明。
三、查本件訴訟程序於陳菊梅死亡後當然停止,而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故本院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命陳菊梅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劉志卿~B法官文衍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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