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五七號
聲請人凱袖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瓊~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凱袖工業有限公司許│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壹萬叁仟伍佰元│VB0九六四四六││││ 秀珠 │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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