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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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虹邦首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維正

訴訟代理人 萬榮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月女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78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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