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虹邦首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維正
訴訟代理人 萬榮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月女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78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