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58號
原 告 李蕙卿
被 告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李映萱
訴訟代理人 蔣德宏
張晨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具體
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嗣本院以109年度板簡字
第28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體表明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詎原告於民國
109年11月26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訴之聲明,
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