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麗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3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六合手冊壹本、六合彩簽帳單壹包及現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麗續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3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六合手冊1本及六合彩簽帳單1包,係被告劉麗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0,000元,係被告劉麗續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罪所得,亦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賭博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以102年度偵字第132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2年5月6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55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3年5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公庫支付10,000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六合手冊1本及六合彩簽帳單1包,係被告劉麗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雲林地檢署102年度保字第215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參;另扣案之現金20,000元,係被告所有,因賭博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在卷,並有雲林地檢署102年度保字第212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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