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湯依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鎮宇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1,056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561,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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