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022號抗告人 陳順和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黃明秀 間因100年度司票字第402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