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3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164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其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臺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規定,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為由,自民國95年5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於95年10月17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在發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後,認其若能提出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金,應得擔保其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准予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李蓓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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