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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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2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DMA橘色藥錠半顆(驗後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93年10月26日上午9時45分許,在台北市○○區○○○路○○○巷巷口,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94年9月9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笫29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橘色錠劑半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橘色錠劑半顆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後淨重0.09公克)乙節,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4年1月6日北市鑑毒字第486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984號卷),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