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太平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永昆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豪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