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30號聲請人 柳聰賢 律師即辯護人被告甲○○
之3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方錦源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語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