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25號聲請人 王其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王其宇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內提出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若因係在國外無法提出印鑑證明,則應提出授權書(應經駐外單位公認證)委託代理人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並由代理人於聲請狀尾上加蓋印鑑章。。
理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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