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48號上訴人 翁少洋翁毓軒 上訴人 温芷芸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 律師複代理人 葉慶媛 律師被上訴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張兆光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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