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重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陳智英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9月15
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4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智英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智英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4年8月30日15時40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三)行為:上開時地,因被移送人之友人 黃健華 與被害人 林彥廷
發生行車糾紛,被移送人於接獲通知到達現場後,竟
以徒手方式加暴行於被害人林彥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言,證明屬實。
(一)證人即被移送人之友人黃健華及證人即被害人林彥廷於警詢
時之證述。
(二)被移送人陳智英於警訊時自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