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警察機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有之物,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責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戒偵字第五二七號),惟查獲之附表所示物品,係屬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地點│查獲之機關│查獲物品及鑑定機關│││││││││││├───┼───────┼────────┼───────────────┤│一│88、4、21晚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0.│││九時三十分許│萬華分局│八三公克(包裝重一.三五公克)│││台北市○○路、││。│││松隆路口附近││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80002│││││827號檢驗通知書。││││││││││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四.0│││││三公克(實稱毛重十五.四二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三.三二公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88760號檢驗成績書。│├───┼───────┼────────┼───────────────┤│二│88、9、30凌晨│桃園縣警察局桃園│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六│││二時許│分局│七五公克(驗餘重量0.六六七公│││桃園縣桃園市同││克。│││安街六三九號│││││││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88、│││││10、21藥檢壹字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三│88、11、7下午│同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三.五│││四時四十五分許││三公克(包裝重0.三八公克)。│││桃園縣桃園市朝│││││陽街一段一號││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80003│││││188號檢驗通知書。││││││││││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三八.六│││││公克(實際實際毛重四0.五三八│││││公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81700號檢驗成績書。││││││││││││││││├───┼───────┼────────┼───────────────┤│四│89、2、16下午│新竹市警察局第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0.0│││五時五十分許(│分局│三公克(包裝重0.一九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同│││││日二十一時)││法務部調查局編號:100000│││新竹縣竹北市中││802號檢驗通知書。│││華路一四四八巷│││││二八號三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十四.七│││││公克(實稱毛重十四.七0二公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89661號檢驗成績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