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65號
原告洋智冷氣空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問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871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