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原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杜瑀恩
兼法定代理
人 杜乃虹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 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曾育恩
法定代理人 曾高聖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2年潮原簡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