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134號
原告大地名廈管理負責人 柯秉宏
被告 鄧夙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00元,及自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原告為大地名廈推舉之管理負責人,被告為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0○號建物所有權人,為大地名廈區分所有權人,惟被告欠繳民國107年10-12月管理費2,700元、112年1-3月管理費2,700元、112年6-7月管理費2,700元及112年7-9月管理費2,700元(每年1期,共4期,每期2,700元)共10,800元,經原告催繳,被告仍未繳納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相符之證據為證,應信為真實。被告辯稱111年5月29日有開住戶大會,原來的繳款方式每季2,700元只到111年6月30日止,以後重新分配,因為有一筆違建回饋金每月1,400元,被告不繳原因是被告不同意該違章建築戶所以我不願意參與這1,400元回饋金,乃要求大樓住戶同意回饋金之人簽立切結書,將來如果有事則與不同意之人無關,如果被告繳了就會跟同意回饋金之人混在一起,而且原告只是住戶不是管理負責人,不能繳給原告云云,惟原告柯秉宏被告為大地名廈管理負責人乙節,有原告提出之屏東市公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而被告自111年7月起每季應繳納管理費為2,700元乙事,亦有原告提出大地名廈管理費繳納使用依據為憑(見本院卷第85-87頁),雖被告因該每月1,400元回饋金,而要求同意之住戶簽立切結書如果以後有事情與不同意的人無關云云,然縱認住戶不願簽立該切結書,亦非被告得拒絕給付管理費之事由,故被告所辯,自無可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800元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