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9號原告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務耕 被告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順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兩造之工程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係屬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復於工程合約書第二十四條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有前開合約書一件足憑,則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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