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琮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琮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琮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張琮瑋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亦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其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琮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6.06.03│106.06.0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724號│第15112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8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8.14│107.08.14│├─┼─────┼─────────────┼─────────────┤│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8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2號││決├─────┼─────────────┼─────────────┤││判決確定日│106.09.04│107.10.23│││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228│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255│││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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