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商號負責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冠穎 等2人間請求變更商號負責人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李冠穎、 陳宥溱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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