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嘉鴻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徐**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徐嘉鴻、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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