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參加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永富 等5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另聲請追加 韓宗志 為相對人,惟原告所提被繼承人 張玉春 之繼承系統表未見韓宗志,則韓宗志究竟為何人之繼承人?應提出張玉春完整繼承系統表,如韓宗志確為張玉春之繼承人,應另提出韓宗志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