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8號上訴人即參加人 曾慧 上訴人即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嘉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素芬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參加人曾慧為輔助上訴人全聯公司而參加訴訟,並為全聯公司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