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告 陳志勇
陳哲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光清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250平方公尺部分有通行權存在;被告應容忍原告於上開通行範圍內鋪設柏油或水泥路面,不得設置障礙物或任何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需役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需役地因可通行系爭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