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451-2、451-7、451-8、452-2、452-3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即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之人別資料暨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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