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永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永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劉永崙前曾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300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於民國98年4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99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1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竟仍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常會造成駕駛人自己、同車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仍於酒後在道路上駕車,且此次係因不勝酒力而於停等紅燈時睡著之酒醉跡象,為警盤查,經警測得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65毫克,可徵其酒醉程度已使其喪失安全駕駛之能力,其所為嚴重危及一般用路人之生命安全,實應嚴予苛責;再斟酌本次被告已係最近3年多來第三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及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係書記官上傳之附件電子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1608號被告劉永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永崙前於民國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彰交簡字第300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於98年4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上開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158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1年7月23日凌晨2時許起至同日上午7時許止,在彰化縣○○鄉○○村○○路○○○號住處內,飲用酒精類飲料高粱酒後,於同日中午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
嗣於同日中午12時35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與好金路口時,因不勝酒力而於停紅燈時睡著,為警當場攔查並以呼氣酒精測試儀器測試結果,發現其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1.65毫克,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永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試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檢察官蕭有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魯麗鈴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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