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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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調字第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李芳玉
李錫璋
李玲英
李華峻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
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者,應按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甚明。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核屬財產權訴訟,亦
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
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
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
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
為一體予以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
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
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倘原告係依民法第1164條
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
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
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
判意旨參照)。末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
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李芳玉訴請分割被告間所
繼承之遺產即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然
原告與被告李芳玉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
事項,仍應以被告李芳玉就系爭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
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查本件被告間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一
所示,而被告因繼承尚未分割之系爭遺產內容及價額則如附
表二所示,此有如附表二「本院卷之卷證及備註」欄所示資
料附卷可佐。依前開說明之意旨,李芳玉就系爭遺產總價額
按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015元【
計算式:1,145,078元×2/10=229,015元,角不計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015元,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2
,430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1,550元,尚欠8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道勳
附表一:
┌──┬───┬─────┐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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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李芳玉│10分之2│
├──┼───┼─────┤
│02│李錫璋│10分之3│
├──┼───┼─────┤
│03│李玲英│10分之3│
├──┼───┼─────┤
│04│李華峻│10分之2│
└──┴───┴─────┘
附表二:
┌──┬──┬─────────┬───────┬─────────┐
│編號│類型│遺產坐落│價額(新臺幣)│本院卷之卷證及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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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土地│南投縣草屯鎮草鞋墩│56.23×20,200│1.臺北市大安地政事│
│││段618地號│=1,135,846元│務所土地登記謄本│
│││││。│
│││││2.計算方式:以土地│
│││││面積乘以108年1│
│││││月間之公告現值,│
│││││再乘以權利範圍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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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房屋│門牌號碼:南投縣草│4,100×(3333│1.南投縣000000
0○○○鎮○○路○○號(未│4/100000)=1,3│房屋稅籍證明書。│
│││保存登記建物)│66元│2.計算方式:課稅現│
│││││值乘以持分比率(│
│││││角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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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房屋│門牌號碼:南投縣草│2,600元×(33│1.南投縣000000
0○○○鎮○○路○○號(未│334/100000)=8│房屋稅籍證明書。│
│││保存登記建物)│66元│2.計算方式:課稅現│
│││││值乘以持分比率(│
│││││角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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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房屋│門牌號碼:南投縣草│7,000元│1.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鎮○○路○○○巷48││房屋稅籍證明書。│
│││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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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145,07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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