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玉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育萱
被 告 彭阿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22元,及其中新臺幣28,450元自民國
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