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6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武欽
被   告  洪蕙薰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洪蕙薰之住所地位於臺中市○○區○○○路○
段○○○巷○號,乃先函詢被告就移轉管轄之意見,前經被告社
區管理委員會受僱人收受無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卷55
頁),本院遂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二、茲本院將移轉管轄之裁定送達被告前開住所後,竟遭查無此
人為由退回本院,因被告目前籍設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
,有被告戶籍謄本可憑(卷43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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