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廖朝此 訴訟代理人李國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 張朝霖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柒仟貳佰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