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富發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1更正為本裁定附表編號1。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裁定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富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殺人未遂│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99.01.22│99.01.22│99.01.22│├─────────┼──────────┼──────────┼──────────┤│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度案號│3131、4635號│3131、4635號│3131、463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重訴1551號│99上重訴11號│99上重訴11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30│100.04.14│100.04.14│├─┼───────┼──────────┼──────────┼──────────┤│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上重訴1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83│100年度台上字第3883│││││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4.14│100.07.14│100.07.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874號(羈押折抵刑│第9241號(編號2至4暫│第9241號(編號2至4暫│││期期滿)│執行刑9年│執行刑9年││││100.07.14-119.08.02│100.07.14-119.08.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富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01.22│99.01.21││├─────────┼──────────┼──────────┼──────────┤│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度案號│3131、4635號│3131、463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上重訴11號│100上重更(一)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4.14│101.01.1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83│101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7.14│101.03.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241號(編號2至4暫│第4691號(119.08.03-││││執行刑9年│123.08.02)││││100.07.14-1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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