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鐘世霖 特別代理人 鍾振邦 被告 岳俊廷 上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4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胡宜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