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同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396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吸食器壹組及殘渣袋伍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楊同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吸食器1個、殘渣袋5個(聲請書誤載為「2個」),經高雄市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且吸食器、殘渣袋因與毒品無法析離,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同榮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警搜索扣得其持有之吸食器1個、殘渣袋5個。嗣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2年7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之事實,有前述案號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卷宗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吸食器1個、殘渣袋5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8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51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足證本件扣案之吸食器1個、殘渣袋5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