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2號上訴人勵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介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