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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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煜瀚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壹顆(驗餘毛重零點伍肆 陸玖 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煜瀚因涉嫌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1顆(毛重0.6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楊煜瀚涉嫌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4月25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淺綠色藥錠1顆(毛重0.6公克,因鑑驗取用0.0531公克,驗餘毛重0.5469公克),檢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