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彬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執聲字第1500號、107年度執字第7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 陸陸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0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66公克)未經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0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未經宣告沒收銷燬,有該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又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用以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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